大 新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合 約 之 主 要 使 用 條 款 |
客 戶 須 特 別 注 意 下 列 主 要 條 款 之 重 要 性 及 其 責 任 : |
(1) |
持 卡 人 在 收 取 信 用 卡 時 須 即 時 在 卡 上 簽 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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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信 用 卡 及 其 私 人 密 碼 必 須 妥 善 存 放 及 保 密 以 防 止 詐 騙 及 被 非 授 權 人 使 用 或 被 披 露 。 如 有 違 犯 , 持 卡 人 須 為 所 有 交 易 負 上 全 部 責 任 。 |
(3) |
持 卡 人 須 支 付 月 結 單 上 之 到 期 最 低 付 款 額 , 如 不 遵 從 , 銀 行 會 收 取 罰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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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 遇 違 約 的 情 況 , 持 卡 人 必 須 全 責 支 付 銀 行 在 追 收 行 動 中 之 合 理 律 師 及 其 他 費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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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 涉 及 詐 騙 或 顯 著 疏 忽 的 情 況 下 , 持 卡 人 須 負 責 銀 行 承 受 的 一 切 損 失 。 |
(6) |
假 若 持 卡 人 在 合 理 可 行 情 況 下 儘 快 向 銀 行 報 告 任 何 信 用 卡 之 遺 失 或 被 竊 並 已 小 心 及 真 誠 地 行 事 , 及 在 沒 有 涉 及 詐 騙 或 顯 著 疏 忽 的 情 況 下 , 持 卡 人 最 高 之 責 任 將 不 超 過 港 幣 5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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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每 月 結 賬 單 將 在 其 發 出 日 期 起 計 60 天 後 為 有 效 及 有 決 定 性 , 除 非 持 卡 人 在 此 期 間 內 通 知 銀 行 有 關 任 何 非 授 權 之 交 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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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銀 行 有 權 可 以 在 沒 有 事 前 通 知 情 況 下 , 抵 銷 或 轉 移 持 卡 人 在 銀 行 任 何 性 質 之 戶 口 內 之 任 何 存 款 , 用 作 清 還 所 有 使 用 信 用 卡 之 欠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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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主 卡 持 有 人 須 要 為 附 屬 卡 持 有 人 及 其 名 下 所 有 八 達 通 自 動 增 值 賬 戶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合 家 歡 * 八 達 通 自 動 增 值 賬 戶 ) 對 銀 行 之 欠 數 負 責 , 而 附 屬 卡 持 有 人 則 不 用 為 主 卡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附 屬 卡 持 有 人 的 欠 數 負 責 。 但 附 屬 卡 持 有 人 必 須 為 其 附 屬 卡 戶 口 對 銀 行 之 所 有 欠 數 負 責 。 |
(10) |
儘 管 或 有 任 何 相 違 的 條 款 , 銀 行 保 留 凌 駕 權 利 向 持 卡 人 作 即 時 還 款 之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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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假 若 持 卡 人 不 接 受 銀 行 在 「 持 卡 人 合 約 」 條 款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修 改 , 持 卡 人 可 在 修 改 生 效 日 前 終 止 信 用 卡 服 務 。 |
(12) |
信 用 卡 不 可 用 作 任 何 非 法 用 途 , 包 括 支 付 任 何 非 法 賭 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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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持 卡 人 如 對 於 清 還 或 繳 付 任 何 欠 款 或 款 項 有 任 何 困 難 , 應 立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銀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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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 行 提 議 客 戶 細 閱 有 關 條 款 之 全 文 。 條 款 可 在 銀 行 的 任 何 分 行 索 取 。
請 注 意 信 用 卡 之 使 用 及 信 用 卡 戶 口 之 操 作 均 受 制 於 持 卡 人 合 約 不 時 有 效 的 條 款 , 持 卡 人 同 意 「 信 用 卡 」 之 申 請 ( 不 論 口 頭 上 或 以 書 面 形 式 ) , 或 在 信 用 卡 上 之 簽 署 或 行 使 ( 不 論 他 有 否 簽 收 該 「 信 用 卡 」 ) 後 其 會 受 到 約 束 。
中 、 英 文 版 本 如 有 歧 異 , 一 概 以 英 文 為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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