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用 卡 推 廣 優 惠 條 款 及 細 則 : |
換 領 資 格 |
1. |
推 廣 期 由 2006年 6月 26日 起 至 2007年 1月 15日 止 ( 「 推 廣 期 」 ) 。 |
2. |
客 戶 必 須 於 推 廣 期 內 成 功 申 請 由 大 新 銀 行 ( 「 本 行 」 ) 發 出 的 普 通 、 金 或 白 金 信 用 卡 , 方 可 享 有 豁 免 首 三 年 年 費 及 其 他 推 廣 優 惠 。 |
3. |
下 列 迎 新 禮 品 第 4、 5、 6及 7項 只 適 用 於 過 往 未 曾 持 有 任 何 大 新 信 用 卡 的 主 卡 客 戶 ; 若 客 戶 於 此 推 廣 期 前 12個 月 內 曾 取 消 任 何 大 新 信 用 卡 (不 論 主 卡 或 附 屬 卡 )或 現 持 有 任 何 大 新 信 用 卡 , 則 只 可 獲 享 下 列 迎 新 禮 品 第 8 項 。 |
|
迎 新 禮 品 |
4. |
阿 聯 酋 航 空 泰 國 曼 谷 來 回 機 票 之 條 款 及 細 則 : 適 用 於 成 功 申 請 大 新 白 金 信 用 卡 主 卡 全 新 客 戶 , 並 須 於 發 卡 後 3 個 月 內 簽 賬 /現 金 透 支 滿 HK$6,000或 以 上 , 即 可 獲 贈 阿 聯 酋 航 空 香 港 至 泰 國 曼 谷 經 濟 客 位 來 回 機 票 乙 張 。 成 功 申 請 大 新 普 通 /金 卡 主 卡 全 新 客 戶 須 於 發 卡 後 3 個 月 內 簽 賬 /現 金 透 支 滿 HK$2,800以 上 並 附 加 HK$650( 「 此 費 用 」 ) , 即 獲 賞 阿 聯 酋 航 空 香 港 至 泰 國 曼 谷 經 濟 客 位 來 回 機 票 乙 張 。 而 此 費 用 將 不 包 括 在 所 指 定 的 簽 賬 額 內 。 此 費 用 將 於 禮 品 換 領 信 發 出 當 日 , 誌 進 換 領 信 上 所 示 的 大 新 信 用 卡 戶 口 (「 戶 口 」 )。 此 費 用 一 經 收 取 , 恕 不 能 退 還 。 為 此 , 客 戶 需 在 戶 口 內 預 留 足 夠 的 信 用 限 額 。 儘 管 有 關 信 用 額 可 能 因 此 被 超 越 。 客 戶 需 對 所 有 結 欠 負 責 , 並 需 按 收 費 表 支 付 超 越 信 用 限 額 的 費 用 。 此 優 惠 只 適 用 於 大 新 信 用 卡 主 卡 全 新 客 戶 。 每 位 主 卡 客 戶 只 可 享 此 優 惠 乙 次 。 每 位 主 卡 客 戶 於 累 積 滿 指 定 消 費 金 額 後 一 個 月 內 , 將 獲 發 信 通 知 有 關 訂 購 機 票 之 詳 情 。 每 位 合 資 格 的 主 卡 客 戶 最 多 可 攜 同 3位 親 友 同 行 , 而 每 位 同 行 者 可 享 優 惠 票 價 HK$980購 買 阿 聯 酋 航 空 泰 國 曼 谷 經 濟 回 機 票 一 張 。 優 惠 並 不 包 括 燃 油 附 加 費 、 機 場 稅 及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 客 戶 必 須 於 出 發 日 前 最 少 四 個 工 作 天 , 經 由 歐 亞 自 助 旅 遊 中 心 訂 位 部 確 認 及 購 買 機 票 (如 適 用 ), 方 可 享 用 此 優 惠 。 購 票 日 期 為 2006年 6月 26日 至 2007年 2月 28日 。 由 香 港 出 發 的 旅 程 日 期 為 2006年 6月 26日 至 6月 30日 、 9月 3日 至 25日 、 10月 9日 至 23日 、 11月 1日 至 12月 19日 、 2007 年 1月 2日 至 2月 12日 及 2007年 2月 26日 至 3月 31日 。 如 選 擇 其 他 出 發 日 期 , 客 戶 須 額 外 繳 付 附 加 費 。 由 香 港 出 發 的 最 後 旅 程 日 期 為 2007年 3月 31日 。 凡 選 擇 星 期 二 及 五 回 程 , 均 須 繳 付 HK$100附 加 費 ; 而 星 期 日 回 程 之 附 加 費 為 HK$150。 機 票 有 效 期 為 7 天 。 機 票 不 能 退 款 並 須 受 其 他 條 款 所 限 制 。 優 惠 供 應 有 限 , 須 視 乎 航 班 安 排 及 旅 程 日 期 而 定 。 每 位 合 資 格 購 票 的 主 卡 客 戶 及 其 同 行 者 之 出 發 日 期 及 回 程 日 期 必 空 須 相 同 。 由 香 港 往 返 泰 國 不 能 中 途 停 站 。 不 適 用 於 無 回 程 日 期 及 開 口 段 回 程 的 機 票 。 優 惠 只 適 用 於 阿 聯 酋 航 空 航 班 , 客 戶 不 可 用 里 數 作 機 位 提 升 服 務 。 購 買 同 行 者 機 票 之 費 用 須 以 大 新 信 用 卡 繳 付 。 |
5. |
MAX DVD 錄 影 機 ( 型 號 : MA-3300R) 乙 部 : 適 用 於 成 功 申 請 大 新 白 金 卡 主 卡 全 新 客 戶 , 並 須 於 發 出 卡 後 3 個 月 內 簽 賬 /現 金 透 支 滿 HK$6,000或 以 上 , 即 可 獲 贈 MAX DVD 錄 影 機 乙 部 ; 成 功 申 請 大 新 普 通 /金 卡 主 卡 全 新 客 戶 須 於 發 卡 後 3 個 月 內 簽 賬 /現 金 透 支 滿 HK$2,800以 上 並 附 加 HK$399( 「 此 費 用 」 ) , 即 獲 賞 MAX DVD錄 影 機 乙 部 。 而 此 費 用 將 不 包 括 在 所 指 定 的 簽 賬 額 內 。 此 費 用 將 於 禮 品 換 領 信 發 出 當 日 , 誌 進 換 領 信 上 所 示 的 大 新 信 用 卡 戶 口 (「 戶 口 」 )。 此 費 用 一 經 收 取 , 恕 不 能 退 還 。 為 此 , 客 戶 需 在 戶 口 內 預 留 足 夠 的 信 用 限 額 。 儘 管 有 關 信 用 額 可 能 因 此 被 超 越 。 客 戶 需 對 所 有 結 欠 負 責 , 並 需 按 收 費 表 支 付 超 越 信 用 限 額 的 費 用 。 |
6. |
高 達 HK$60,000 15個 月 免 息 現 金 分 期 : 適 用 於 成 功 申 請 大 新 信 用 卡 的 主 卡 全 新 客 戶 , 「 免 息 現 金 分 期 」 金 額 可 達 申 請 人 獲 批 核 之 大 新 信 用 卡 戶 口 ( 「 信 用 卡 戶 口 」 ) 信 貸 額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最 低 為 HK$3,000, 最 高 為 HK$60,000)。 大 新 銀 行 ( 「 本 行 」 ) 可 全 權 決 定 「 免 息 現 金 分 期 」 之 金 額 。 「 免 息 現 金 分 期 」 回 條 將 於 新 卡 獲 發 後 1 知 月 內 寄 予 主 卡 客 戶 , 申 請 人 需 於 發 卡 日 起 60日 內 交 回 回 條 及 有 關 文 件 。 而 本 行 將 於 辦 妥 批 核 後 的 7個 工 作 天 內 把 獲 批 核 之 「 免 息 現 金 分 期 」 金 額 存 入 申 請 人 以 其 個 人 名 義 開 立 之 指 定 港 元 銀 行 戶 口 (「 有 關 賬 戶 」 )。 收 款 銀 行 可 能 會 於 有 關 賬 戶 扣 除 手 續 費 。 本 行 將 不 會 負 責 此 手 續 費 或 因 而 導 致 之 任 何 利 息 或 其 他 費 用 。 申 請 人 須 直 接 與 有 關 之 收 款 銀 行 安 排 處 理 此 等 費 用 或 利 息 (如 適 用 )。 本 行 將 按 獲 批 核 之 「 免 息 現 金 分 期 」 金 額 分 15期 按 月 誌 賬 於 客 戶 之 信 用 卡 戶 口 , 本 行 亦 將 於 該 信 用 卡 戶 口 之 信 貸 額 內 扣 減 一 項 相 等 於 所 獲 批 核 之 「 免 息 現 金 分 期 」 金 額 , 而 當 每 月 分 期 供 款 成 功 誌 賬 於 信 用 卡 戶 口 內 本 行 將 會 按 比 例 減 少 所 扣 減 之 信 貸 額 。 倘 若 申 請 人 未 能 依 期 償 還 信 用 卡 戶 口 內 之 任 何 到 期 款 項 , 或 違 反 任 何 有 關 使 用 大 新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合 約 ( 「 合 約 」 ) 之 任 何 條 款 及 細 則 或 本 章 則 之 任 何 條 款 , 或 因 任 何 理 由 取 消 或 終 止 信 用 卡 戶 口 或 「 免 息 現 金 分 期 」 , 所 有 根 據 本 章 則 之 欠 付 但 未 償 還 分 期 款 項 將 會 即 時 到 期 及 由 申 請 人 償 還 , 本 行 並 有 權 將 所 有 該 等 未 償 還 分 期 款 項 在 信 用 卡 戶 口 誌 賬 , 因 此 , 合 約 將 適 用 於 有 關 之 未 償 還 分 期 款 項 。 本 行 有 權 接 納 或 拒 絕 任 何 申 請 而 毋 須 給 予 任 何 理 由 。 「 免 息 現 金 分 期 」 將 不 獲 「 獎 賞 積 分 」 優 惠 。 即 使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有 其 他 條 文 規 定 , 本 行 有 權 隨 時 通 知 申 請 人 暫 停 或 停 止 免 息 現 金 分 期 。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亦 構 成 合 約 之 部 份 , 並 需 按 其 內 容 詮 譯 。 倘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與 合 約 有 任 何 歧 異 , 將 以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為 準 。 |
7. |
Delsey 25吋 旅 行 乙 個 : 適 用 於 成 功 申 請 大 新 普 通 /金 卡 主 卡 全 新 客 戶 , 並 須 於 發 出 卡 後 3個 月 內 簽 賬 /現 金 透 支 滿 HK$2,800以 上 , 即 可 獲 贈 Delsey 25吋 旅 行 乙 個 。 |
8. |
8 吋 LCD電 視 機 或 智 能 收 音 機 電 話 乙 部 : 只 適 用 於 過 往 12個 月 內 曾 取 消 任 何 大 新 信 用 卡 (不 論 主 卡 或 附 屬 卡 )或 持 有 任 何 大 新 信 用 卡 的 客 戶 。 成 功 申 請 大 新 白 金 卡 主 卡 客 戶 須 於 發 卡 後 3個 月 內 簽 賬 /現 金 透 支 滿 HK$3,800或 以 上 , 可 獲 贈 8 吋 LCD電 視 機 乙 部 ; 若 成 功 申 請 大 新 普 通 /金 卡 主 卡 客 戶 並 須 於 發 卡 後 3個 月 內 簽 賬 /現 金 透 支 滿 HK$2,800以 上 , 即 獲 贈 智 能 收 音 機 電 話 乙 部 。 |
9. |
附 屬 卡 之 簽 賬 或 現 金 透 支 將 合 併 於 主 卡 賬 戶 內 計 算 , 累 積 消 費 金 額 包 括 零 售 簽 賬 、 現 金 透 支 、 「 簽 卡 有 分 期 」 計 劃 金 額 、 「 開 心 兌 現 」 計 劃 分 期 金 額 、 結 欠 轉 賬 金 額 、 信 用 卡 支 票 金 額 、 繳 費 金 額 、 免 息 分 期 交 易 金 額 及 「 八 達 通 自 動 增 值 」 服 務 金 額 ; 並 不 包 括 銀 行 手 續 費 (包 括 繳 交 年 費 、 預 繳 手 續 費 及 現 金 透 支 手 續 費 )、 籌 碼 對 換 、 未 誌 賬 /取 消 /退 回 之 交 易 , 將 不 計 算 在 內 。 有 關 迎 新 禮 品 之 換 領 信 將 於 新 卡 累 積 滿 指 定 消 費 金 額 後 一 個 月 寄 予 主 卡 客 戶 , 而 有 關 信 用 卡 戶 口 必 須 於 發 信 當 日 仍 為 有 效 及 信 用 狀 況 良 好 。 |
10. |
上 述 第 4至 第 8項 之 迎 新 禮 品 數 量 有 限 , 送 完 即 止 。 如 遇 缺 貨 , 本 行 保 留 給 予 另 一 款 禮 品 之 權 利 , 迎 新 禮 品 均 須 於 換 領 信 指 定 之 換 領 日 期 內 前 往 換 領 , 逾 期 無 效 。 對 有 關 禮 品 的 質 素 及 供 應 量 , 本 行 恕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本 行 及 所 有 參 與 之 商 戶 保 留 隨 時 更 改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或 終 止 優 惠 的 權 利 而 毋 須 事 先 通 知 。 |
11. |
如 有 任 何 爭 議 , 本 行 及 所 有 參 予 之 商 戶 擁 有 最 終 之 決 策 權 。 迎 新 禮 品 的 參 考 售 價 只 供 參 考 , 參 考 售 價 並 不 是 由 本 行 釐 定 。 本 行 對 於 迎 新 禮 品 的 參 考 售 價 及 其 在 市 場 的 真 正 售 價 的 差 異 恕 不 負 責 。 |
|
一 般 信 用 卡 優 惠 條 款 及 細 則 : |
I. |
「 獎 賞 積 分 」 計 劃 : 憑 卡 簽 賬 HK$1, 即 可 獲 1分 獎 賞 積 分 。 「 獎 賞 積 分 」 計 劃 只 適 用 於 零 售 簽 賬 交 易 , 並 不 包 括 現 金 透 支 、 籌 碼 兌 換 、 結 欠 轉 賬 金 額 、 開 心 兌 現 金 額 、 繳 費 金 額 、 財 務 費 用 、 手 續 費 、 免 息 分 期 交 易 及 信 用 卡 支 票 交 易 。 憑 大 新 白 金 卡 於 海 外 任 何 日 子 或 本 地 逢 星 期 五 / 六 / 日 或 生 日 當 天 簽 賬 , 即 賞 3倍 獎 賞 優 惠 ; 憑 大 新 普 通 /金 卡 於 海 外 任 何 日 子 或 本 地 逢 星 期 五 / 六 / 日 或 生 日 當 天 簽 賬 , 即 賞 2倍 獎 賞 優 惠 。 |
II. |
憑 積 分 兌 換 「 里 數 積 分 」 計 劃 之 里 數 為 每 12積 分 兌 換 1里 數 。 每 次 最 低 兌 換 額 為 1,000里 數 , 所 需 積 分 為 12,000 分 。 於 2007年 12月 31日 或 之 前 以 積 分 兌 換 里 數 更 可 豁 免 手 續 費 優 惠 。 |
III. |
付 款 前 必 須 出 示 大 新 信 用 卡 , 並 以 該 卡 簽 賬 付 款 , 方 可 享 用 優 惠 。 優 惠 詳 情 , 將 隨 新 卡 一 併 奉 上 。 |
IV. |
「 開 心 兌 現 」 計 劃 只 適 用 於 主 卡 客 戶 , 並 不 適 用 於 附 屬 卡 客 戶 。 此 兌 現 計 劃 並 不 能 享 獲 「 獎 賞 積 分 」 或 「 有 分 共 享 」 或 「 即 刻 有 錢 分 」 優 惠 。 本 行 將 收 取 相 等 於 批 核 金 額 的 一 個 百 分 比 作 為 每 月 手 續 費 。 欲 查 詢 最 新 每 月 手 續 費 , 請 參 考 本 行 最 新 的 宣 傳 單 張 。 |
V. |
本 計 劃 申 請 適 用 於 HK$800 (或 等 值 之 外 幣 )或 以 上 交 易 , 交 易 可 合 併 計 算 。 所 有 合 併 簽 賬 單 據 須 屬 同 一 信 用 卡 賬 戶 。 客 戶 須 於 簽 賬 日 後 7天 內 作 出 申 請 , 並 須 保 留 有 關 簽 賬 單 據 以 茲 證 明 。 此 計 劃 並 不 能 享 獲 「 獎 賞 積 分 」 或 「 有 分 共 享 」 或 「 即 刻 有 錢 分 」 優 惠 。 本 行 有 權 決 定 批 核 申 請 與 否 而 毌 須 提 供 理 由 。 如 有 任 何 爭 議 ,
大 新 銀 行 保 留 最 後 決 定 權 。 本 計 劃 將 受 「 簽 卡 有 分 期 」 計 劃 之 條 款 及 細 則 所 約 束 , 而 有 關 條 款 可 按 此 下 載 或 致 電 2828 8002索 取 。
|
VI. |
每 次 使 用 網 上 繳 費 服 務 之 手 續 費 為 繳 費 金 額 之 1%。 有 關 繳 款 商 戶 名 單 , 可 按 此 瀏 覽 。 |
|
大 新 信 用 卡 之 零 售 簽 賬 及 現 金 透 支 之 年 息 率 分 別 為 24%及 30%。 根 據 銀 行 營 運 守 則 採 用 淨 現 值 法 計 算 , 零 售 簽 賬 及 現 金 透 支 之 實 際 年 利 率 分 別 為 25.43%及 36.76%。 大 新 銀 行 保 留 對 信 用 卡 、 結 欠 轉 賬 及 「 開 心 兌 現 」 計 劃 批 核 之 最 終 決 定 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