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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 新 禮 品 條 款 及 細 則 : |
- 客 戶 必 須 於 2008 年 12 月 31 日 或 之 前 成 功 申 請 大 新 GUNDAM 信 用 卡 , 方 可 享 獲 迎 新 禮 品 。 迎 新 禮 品 只 適 用 於 主 卡 客 戶 。 申 請 人 如 同 時 申 請 多 張 新 主 卡 , 亦 最 多 只 可 獲 贈 迎 新 禮 品 乙 份 。
- 限 量 版 GUNDAM 背 囊 : 成 功 申 請 大 新 GUNDAM 信 用 卡 , 並 於 發 卡 後 首 2 個 月 內 累 積 簽 賬 或 現 金 透 支 滿 HK$2,000 或 以 上 之 主 卡 客 戶 , 方 可 免 費 獲 贈 限 量 版 GUNDAM 背 囊 乙 個 。 附 屬 卡 之 簽 賬 將 合 併 於 主 卡 賬 戶 計 算 。 而 此 禮 品 只 適 用 於 過 去 12 個 月 內 未 曾 持 有 大 新 GUNDAM 信 用 卡 主 卡 之 客 戶 。
- 高 達 HK$60,000之 15 個 月 免 息 現 金 分 期 : 此 禮 品 只 適 用 於 過 往 12 個 月 內 未 曾 持 有 任 何 大 新 銀 行 信 用 卡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大 新 GUNDAM 信 用 卡 、 大 新 信 用 卡 、 主 題 信 用 卡 、 聯 營 信 用 卡 及 人 民 幣 信 用 卡 , 不 論 主 卡 或 附 屬 卡 ) 之 全 新 客 戶 。 如 客 戶 未 能 合 符 要 求 , 大 新 銀 行 ( 「 本 行 」 ) 會 將 客 戶 之 迎 新 禮 品 選 擇 轉 為 限 量 版 GUNDAM 背 囊 。 唯 客 戶 仍 須 符 合 有 關 簽 賬 要 求 , 方 可 獲 贈 禮 品 。 成 功 申 請 大 新 GUNDAM 信 用 卡 主 卡 之 客 戶 , 毋 須 符 合 任 何 簽 賬 要 求 , 即 可 享 高 達 HK$60,000 之 1 5 個 月 免 息 現 金 分 期 。 「 免 息 現 金 分 期 」 金 額 最 低 為 HK$3,000,而 最 高 為 HK$60,000 ( 需 視 乎 獲 批 核 之 大 新 信 用 卡 信 用 額 而 定 )。 。 本 行 可 全 權 決 定 「 免 息 現 金 分 期 」 之 金 額 。 「 免 息 現 金 分 期 」 回 條 將 於 新 卡 獲 發 後 1 個 月 內 寄 予 主 卡 客 戶 , 申 請 人 需 於 發 卡 日 起 60 日 內 交 回 回 條 及 有 關 文 件 。 而 本 行 將 於 辦 妥 批 核 後 的 7 個 工 作 天 內 把 獲 批 核 之 「 免 息 現 金 分 期 」 金 額 存 入 申 請 人 以 其 個 人 名 義 開 立 之 指 定 港 元 銀 行 戶 口 ( 「 有 關 賬 戶 」 ) 。 收 款 銀 行 可 能 會 於 有 關 賬 戶 扣 除 手 續 費 。 本 行 將 不 會 負 責 此 手 續 費 或 因 而 導 致 之 任 何 利 息 或 其 他 費 用 。 申 請 人 須 直 接 與 有 關 之 收 款 銀 行 安 排 處 理 此 等 費 用 或 利 息 ( 如 適 用 ) 。 本 行 將 按 獲 批 核 之 「 免 息 現 金 分 期 」 金 額 分 1 5 期 按 月 誌 賬 於 客 戶 之 信 用 卡 戶 口 , 本 行 亦 將 於 該 信 用 卡 戶 口 之 信 貸 額 內 扣 減 一 項 相 等 於 所 獲 批 核 之 「 免 息 現 金 分 期 」 金 額 , 直 至 最 後 一 期 供 款 支 取 為 止 。 而 當 每 月 分 期 供 款 成 功 誌 賬 於 信 用 卡 戶 口 內 , 本 行 將 會 按 比 例 減 少 所 扣 減 之 信 貸 額 。 倘 若 申 請 人 未 能 依 期 償 還 信 用 卡 戶 口 內 之 任 何 到 期 款 項 , 或 違 反 任 何 有 關 使 用 大 新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合 約 ( 「 合 約 」 ) 之 任 何 條 款 及 細 則 或 本 章 則 之 任 何 條 款 , 或 因 任 何 理 由 取 消 或 終 止 信 用 卡 戶 口 或 「 免 息 現 金 分 期 」 , 所 有 根 據 本 章 則 之 欠 付 但 未 償 還 分 期 款 項 將 會 即 時 到 期 及 由 申 請 人 償 還 , 本 行 並 有 權 將 所 有 該 等 未 償 還 分 期 款 項 在 信 用 卡 戶 口 誌 賬 及 客 戶 須 額 外 繳 付 終 止 分 期 付 款 手 續 費 HK$200 ( 由 2008 年 6 月 1 日 起 此 費 用 將 調 高 為 HK$300 ) , 因 此 , 合 約 將 適 用 於 有 關 之 未 償 還 分 期 款 項 。 本 行 有 權 接 納 或 拒 絕 任 何 申 請 而 毋 須 給 予 任 何 理 由 。 「 免 息 現 金 分 期 」 將 不 獲 「 有 分 共 享 」 優 惠 。 即 使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有 其 他 條 文 規 定 , 本 行 有 權 隨 時 通 知 申 請 人 暫 停 或 停 止 免 息 現 金 分 期 。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亦 構 成 合 約 之 部 份 , 並 需 按 其 內 容 詮 譯 。 倘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與 合 約 有 任 何 抵 觸 , 將 以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為 準 。
- 迎 新 禮 品 之 累 積 消 費 金 額 包 括 零 售 簽 賬 、 現 金 透 支 、 「 分 期 」 計 劃 金 額 、 「 兌 現 」 計 劃 分 期 金 額 、 結 欠 轉 賬 金 額 、 繳 費 金 額 、 免 息 分 期 計 劃 金 額 及 「 八 達 通 自 動 增 值 」 服 務 金 額 , 不 包 括 銀 行 手 續 費 ( 年 費 、 財 務 費 用 、 逾 期 費 用 、 現 金 透 支 手 續 費 ) 、 籌 碼 兌 換 、 未 誌 賬 / 取 消 / 退 回 及 所 有 未 經 授 權 之 交 易 。 附 屬 卡 之 累 積 消 費 簽 賬 或 現 金 透 支 將 合 併 於 主 卡 賬 戶 內 計 算 。
- 迎 新 禮 品 數 量 有 限 , 先 到 先 得 , 送 完 即 止 。 禮 品 不 可 兌 換 現 金 。 如 遇 缺 貨 , 本 行 保 留 給 予 另 一 款 禮 品 之 權 利 。
- 迎 新 禮 品 換 領 信 將 於 新 卡 累 積 滿 指 定 消 費 金 額 後 一 個 月 內 寄 予 主 卡 客 戶 , 而 有 關 信 用 卡 戶 口 必 須 於 發 信 當 日 仍 為 有 效 及 信 用 狀 況 良 好 。
- 迎 新 禮 品 均 須 於 換 領 信 指 定 之 換 領 日 期 內 前 往 換 領 , 逾 期 無 效 。 對 有 關 禮 品 的 質 素 及 供 應 量 , 本 行 恕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本 行 保 留 隨 時 更 改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或 終 止 優 惠 的 權 利 而 毋 須 事 先 通 知 。
- 若 客 戶 於 新 卡 開 戶 後 1 3 個 月 內 取 消 主 卡 , 本 行 保 留 於 信 用 卡 戶 口 內 扣 除 HK$300 手 續 費 之 權 利 , 而 毋 須 另 行 通 知 。
- 此 條 款 及 細 則 之 中 英 文 版 本 如 有 歧 異 , 概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 如 有 任 何 爭 議 , 本 行 擁 有 最 終 之 決 定 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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