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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新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合 約 之 主 要 使 用 條 款
客 戶 須 特 別 注 意 下 列 主 要 條 款 之 重 要 性 及 其 責 任 :
(1)持 卡 人 在 收 取 信 用 卡 時 須 即 時 在 卡 上 簽 署 。
(2)信 用 卡 及 其 私 人 密 碼 必 須 妥 善 存 放 及 保 密 以 防 止 詐 騙 及 被 非 授 權 人 使 用 或 被 披 露 。 如 有 違 犯 , 持 卡 人 須 為 所 有 交 易 負 上 全 部 責 任 。
(3)持 卡 人 須 支 付 月 結 單 上 之 到 期 最 低 付 款 額 , 如 不 遵 從 , 銀 行 會 收 取 罰 款 。
(4)如 遇 違 約 的 情 況 , 持 卡 人 必 須 全 責 支 付 銀 行 在 追 收 行 動 中 之 合 理 律 師 及 其 他 費 用 。
(5)在 涉 及 詐 騙 或 顯 著 疏 忽 的 情 況 下 , 持 卡 人 須 負 責 銀 行 承 受 的 一 切 損 失 。
(6)假 若 持 卡 人 在 合 理 可 行 情 況 下 儘 快 向 銀 行 報 告 任 何 信 用 卡 之 遺 失 或 被 竊 並 已 小 心 及 真 誠 地 行 事 , 及 在 沒 有 涉 及 詐 騙 或 顯 著 疏 忽 的 情 況 下 , 持 卡 人 最 高 之 責 任 將 不 超 過 港 幣 500元 。
(7)每 月 結 賬 單 將 在 其 發 出 日 期 起 計 60天 後 為 有 效 及 有 決 定 性 , 除 非 持 卡 人 在 此 期 間 內 通 知 銀 行 有 關 任 何 非 授 權 之 交 易 。
(8)銀 行 有 權 可 以 在 沒 有 事 前 通 知 情 況 下 , 抵 銷 或 轉 移 持 卡 人 在 銀 行 任 何 性 質 之 戶 口 內 之 任 何 存 款 , 用 作 清 還 所 有 使 用 信 用 卡 之 欠 款 。
(9)主 卡 持 有 人 須 要 為 附 屬 卡 持 有 人 及 其 名 下 所 有 八 達 通 自 動 增 值 賬 戶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合 家 歡 」 八 達 通 自 動 增 值 賬 戶 ) 對 銀 行 之 欠 數 負 責 , 而 附 屬 卡 持 有 人 則 不 用 為 主 卡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附 屬 卡 持 有 人 的 欠 數 負 責 。 但 附 屬 卡 持 有 人 必 須 為 其 附 屬 卡 戶 口 對 銀 行 之 所 有 欠 數 負 責 。
(10)儘 管 或 有 任 何 相 違 的 條 款 , 銀 行 保 留 凌 駕 權 利 向 持 卡 人 作 即 時 還 款 之 要 求 。
(11)假 若 持 卡 人 不 接 受 銀 行 在 「 持 卡 人 合 約 」 條 款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修 改 , 持 卡 人 可 在 修 改 生 效 日 前 終 止 信 用 卡 服 務 。
(12)信 用 卡 不 可 用 作 任 何 非 法 用 途 , 包 括 支 付 任 何 非 法 賭 博 。
(13)持 卡 人 如 對 於 清 還 或 繳 付 任 何 欠 款 或 款 項 有 任 何 困 難 , 應 立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銀 行 。
銀 行 提 議 客 戶 細 閱 有 關 條 款 之 全 文 。 條 款 可 在 銀 行 的 任 何 分 行 索 取 。
請 注 意 信 用 卡 之 使 用 及 信 用 卡 戶 口 之 操 作 均 受 制 於 持 卡 人 合 約 不 時 有 效 的 條 款 , 持 卡 人 同 意 「 信 用 卡 」 之 申 請 ( 不 論 口 頭 上 或 以 書 面 形 式 ) , 或 在 信 用 卡 上 之 簽 署 或 行 使 ( 不 論 他 有 否 簽 收 該 「 信 用 卡 」 ) 後 其 會 受 到 約 束 。
中 、 英 文 版 本 如 有 歧 異 , 一 概 以 英 文 為 準 。
大 新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 銀 行 」 )
有 關 客 戶 資 料 的 客 戶 通 知
(a)客 戶 在 申 請 開 立 戶 口 , 延 續 戶 口 及 建 立 或 延 續 銀 行 信 貸 或 要 求 銀 行 提 供 銀 行 服 務 時 , 需 要 不 時 向 銀 行 提 供 有 關 的 資 料 。
(b)若 未 能 向 銀 行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會 導 致 銀 行 無 法 開 立 或 延 續 戶 口 或 建 立 或 延 續 銀 行 信 貸 或 提 供 銀 行 服 務 。
(c)在 客 戶 與 銀 行 的 正 常 業 務 往 來 過 程 中 , 銀 行 亦 會 收 集 到 客 戶 的 資 料 , 例 如 , 一 般 當 客 戶 開 出 支 票 或 存 款 時 。
(d)有 關 的 客 戶 資 料 將 可 能 會 被 銀 行 或 該 等 資 料 的 接 收 人 用 於 下 列 用 途 :
(i)為 提 供 服 務 , 包 括 自 動 櫃 員 機 提 款 卡 服 務 , 和 信 貸 便 利 給 客 戶 之 日 常 運 作 ;
(ii)作 信 貸 檢 查 ;
(iii)協 助 其 他 財 務 機 構 、 信 用 卡 或 消 費 卡 發 行 公 司 及 收 數 公 司 作 信 貸 檢 查 及 收 數 ;
(iv)確 保 客 戶 的 信 用 維 持 良 好 ;
(v)為 客 戶 設 計 財 務 服 務 或 有 關 產 品 ;
(vi)為 銀 行 及 /或 特 選 的 公 司 推 廣 服 務 或 產 品 ;
(vii)確 定 銀 行 對 客 戶 或 客 戶 對 銀 行 的 債 務 ;
(viii)向 客 戶 及 為 客 戶 提 供 擔 保 或 抵 押 的 人 仕 追 收 欠 款 ;
(ix)根 據 銀 行 及 其 分 行 須 遵 守 的 條 例 要 求 或 根 據 及 就 監 管 機 構 或 其 他 管 理 機 構 發 出 的 任 何 指 引 目 的 而 言 , 有 關 方 面 期 望 銀 行 或 其 分 行 遵 守 有 關 規 定 作 出 披 露 ;
(x)使 銀 行 的 實 在 或 建 議 承 讓 人 , 或 銀 行 對 客 戶 的 權 利 的 參 與 人 或 附 屬 參 與 人 評 核 意 圖 成 為 轉 讓 , 參 與 或 附 屬 參 與 的 交 易 ;
(xi)進 行 配 對 程 序 ; 及
(xii)與 上 述 有 關 的 用 途 。
(e)銀 行 會 把 客 戶 的 資 料 保 密 , 但 銀 行 可 能 會 把 有 關 資 料 提 供 給 下 述 各 方 作 第 (d)段 列 出 的 用 途 : -
(i)D.A.H. Hambros Bank (Channel Islands) Limited;
(ii)任 何 中 間 人 、 承 包 商 、 或 提 供 行 政 、 電 訊 、 電 腦 , 支 付 或 証 券 結 算 或 其 他 和 銀 行 業 務 運 作 有 關 的 服 務 的 第 三 者 服 務 供 應 人 ;
(iii)銀 行 的 任 何 分 行 、 附 屬 公 司 、 控 股 公 司 、 有 聯 繫 公 司 或 相 關 聯 成 員 ;
(iv)任 何 對 銀 行 有 保 密 責 任 的 人 , 包 括 對 銀 行 有 保 密 資 料 承 諾 的 及 與 銀 行 同 一 集 團 的 公 司 ;
(v)付 款 銀 行 向 出 票 人 提 供 已 付 款 支 票 的 副 本 ( 而 其 中 可 能 載 有 關 於 收 款 人 的 資 料 ) ;
(vi)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 而 在 客 戶 欠 賬 時 , 則 可 將 該 等 資 料 提 供 給 收 數 公 司 ;
(vii)銀 行 在 根 據 對 銀 行 或 其 任 何 分 行 具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規 定 下 或 根 據 及 就 監 管 機 構 或 其 他 管 理 機 構 發 出 的 任 何 指 引 目 的 而 言 , 有 關 方 面 期 望 銀 行 或 其 分 行 遵 守 有 關 規 定 而 有 責 任 對 任 何 人 作 出 披 露 ;
(viii)任 何 銀 行 的 實 在 或 建 議 受 讓 人 或 參 與 人 或 附 屬 參 與 人 或 銀 行 對 客 戶 的 權 利 的 受 讓 人 ;
(ix)銀 行 的 任 何 保 險 公 司 或 代 理 人 、 經 紀 、 商 號 或 其 他 商 業 夥 伴 ;
(x)任 何 提 供 或 計 擬 提 供 擔 保 或 第 三 者 抵 押 以 擔 保 或 保 證 客 戶 的 責 任 的 人 仕 ;
(xi)可 通 過 其 進 行 銀 行 交 易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或 電 子 零 售 轉 賬 系 統 終 端 機 網 絡 的 經 營 商 或 參 與 商 ; 及
(xii)特 選 的 公 司 , 目 的 是 通 知 客 戶 有 關 銀 行 認 為 適 合 他 們 的 服 務 資 料 。
(f)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 條 例 ” ) 中 的 條 款 及 根 據 條 例 核 准 和 發 出 的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 任 何 個 人 客 戶 : -
(i)有 權 審 查 銀 行 是 否 持 有 他 的 資 料 及 有 權 查 閱 有 關 的 資 料 ;
(ii)有 權 要 求 銀 行 改 正 有 關 他 不 準 確 的 資 料 ;
(iii)有 權 查 悉 銀 行 對 於 資 料 的 政 策 及 實 際 運 用 及 獲 告 知 銀 行 持 有 關 於 他 的 何 種 個 人 資 料 ;
(iv)有 權 在 與 個 人 信 貸 有 關 的 情 況 下 , 要 求 獲 告 知 哪 些 資 料 是 通 常 會 向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或 收 數 公 司 披 露 的 , 以 及 獲 提 供 進 一 步 資 料 , 藉 以 向 有 關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或 收 數 公 司 提 出 查 閱 和 改 正 資 料 要 求 ; 及
(v)在 所 申 請 的 個 人 信 貸 不 涉 及 住 宅 按 揭 貸 款 的 情 況 下 , 已 完 全 清 結 有 關 信 貸 並 終 止 戶 口 而 在 戶 口 終 止 前 五 年 沒 任 何 重 要 欠 賬 的 話 , 有 權 要 求 銀 行 向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即 銀 行 曾 向 其 提 供 有 關 戶 口 資 料 的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發 出 要 求 將 有 關 該 己 終 止 戶 口 的 資 料 從 其 資 料 庫 中 刪 除 。
(g)如 銀 行 已 為 一 個 人 客 戶 提 供 個 人 信 貸 而 其 後 就 該 戶 口 有 拖 欠 還 款 時 , 除 非 在 六 十 天 內 全 部 清 結 有 關 欠 款 , 否 則 該 個 人 客 戶 須 讓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將 其 戶 口 資 料 保 留 , 直 至 全 數 清 還 欠 款 後 的 五 年 或 該 個 人 客 戶 獲 解 除 破 產 日 期 ( 而 有 關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須 獲 得 通 知 有 關 日 期 ) 後 的 五 年 ( 當 中 較 早 者 ) 為 止 。
(h)銀 行 可 為 信 貸 審 核 用 途 不 時 查 閱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的 資 料 庫 。 特 別 是 , 銀 行 可 為 審 核 現 有 已 批 出 的 個 人 信 貸 的 用 途 查 閱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所 持 有 的 有 關 個 人 客 戶 的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 而 該 等 審 核 或 牽 涉 銀 行 對 下 列 事 項 的 考 慮 :
(i)增 加 信 貸 限 額 ;
(ii)對 信 貸 作 出 限 制 ( 包 括 取 銷 或 減 少 信 貸 限 額 ) ; 或
(iii)對 有 關 個 人 客 戶 安 排 或 實 行 債 務 償 還 安 排 。
(i)根 據 條 例 的 規 定 , 銀 行 有 權 就 處 理 任 何 由 任 何 個 人 根 據 條 例 提 出 查 閱 資 料 的 要 求 收 取 合 理 費 用 。
(j)任 何 關 於 資 料 查 閱 或 改 正 資 料 , 或 關 於 資 料 政 策 及 實 際 應 用 或 資 料 種 類 的 要 求 , 請 聯 絡 :-
資 料 保 障 主 任
大 新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108號
大 新 金 融 中 心 34字
電 話 : 2507 8832
傳 真 : 2511 5672
(k) 本 通 知 不 會 限 制 個 人 客 戶 在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下 所 享 有 的 權 利 。
( 文 義 如 有 歧 異 , 以 英 文 本 為 準 。 )
2007年 3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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