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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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戶 在 申 請 開 立 戶 口 , 延 續 戶 口 及 建 立 或 延 續 銀 行 信 貸 或 要 求 銀 行 提 供 銀 行 服 務 時 , 需 要 不 時 向 銀 行 提 供 有 關 的 資 料 。 |
(b) |
若 未 能 向 銀 行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會 導 致 銀 行 無 法 開 立 或 延 續 戶 口 或 建 立 或 延 續 銀 行 信 貸 或 提 供 銀 行 服 務 。 |
(c) |
在 客 戶 與 銀 行 的 正 常 業 務 往 來 過 程 中 , 銀 行 亦 會 收 集 到 客 戶 的 資 料 , 例 如 , 一 般 當 客 戶 開 出 支 票 或 存 款 時 。 |
(d) |
有 關 的 客 戶 資 料 將 可 能 會 被 銀 行 或 該 等 資 料 的 接 收 人 用 於 下 列 用 途 :-
(i) 為 提 供 服 務 , 包 括 自 動 櫃 員 機 提 款 卡 服 務 , 和 信 貸 便 利 給 客 戶 之 日 常 運 作 ; (ii) 作 信 貸 檢 查 ; (iii) 協 助 其 他 財 務 機 構 、 信 用 卡 或 消 費 卡 發 行 公 司 及 收 數 公 司 作 信 貸 檢 查 及 收 數 ; (iv) 確 保 客 戶 的 信 用 維 持 良 好 ; (v) 為 客 戶 設 計 財 務 服 務 或 有 關 產 品 ; (vi) 為 銀 行 及 /或 特 選 的 公 司 推 廣 服 務 或 產 品 ;
(vii) 確 定 銀 行 對 客 戶 或 客 戶 對 銀 行 的 債 務 ; (viii) 向 客 戶 及 為 客 戶 提 供 擔 保 或 抵 押 的 人 仕 追 收 欠 款 ; (ix) 根 據 銀 行 及 其 分 行 須 遵 守 的 條 例 要 求 作 出 披 露 ;
(x) 使 銀 行 的 實 在 或 建 議 承 讓 人 , 或 銀 行 對 客 戶 的 權 利 的 參 與 人 或 附 屬 參 與 人 評 核 意 圖 成 為 轉 讓 , 參 與 或 附 屬 參 與 的 交 易 ; (xi) 進 行 配 對 程 序 ; 及
(xii) 與 上 述 有 關 的 用 途 。 |
(e) |
銀 行 會 把 客 戶 的 資 料 保 密 , 但 銀 行 可 能 會 把 有 關 資 料 提 供 給 下 述 各 方 作 第 (d)段 列 出 的 用 途 :-
(i) D.A.H. Hambros Bank (Channel Islands) Limited; (ii) 任 何 中 間 人 、 承 包 商 、 或 提 供 行 政 、 電 訊 、 電 腦 , 支 付 或 証 券 結 算 或 其 他 和 銀 行 業 務 運 作 有 關 的 服 務 的 第 三 者 服 務 供 應 人 ; (iii) 銀 行 的 任 何 分 行 、 附 屬 公 司 、 控 股 公 司 、 有 聯 繫 公 司 或 相 關 聯 成 員 ; (iv) 任 何 對 銀 行 有 保 密 責 任 的 人 ,
包 括 對 銀 行 有 保 密 資 料 承 諾 的 及 與 銀 行 同 一 集 團 的 公 司 ; (v) 付 款 銀 行 向 出 票 人 提 供 已 付 款 支 票 的 副 本 (而 其 中 可 能 載 有 關 於 收 款 人 的 資 料 );
(vi)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 而 在 客 戶 欠 賬 時 , 則 可 將 該 等 資 料 提 供 給 收 數 公 司 ; (vii) 銀 行 在 根 據 對 銀 行 或 其 任 何 分 行 具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規 定 下 而 有 責 任 對 任 何 人 作 出 披 露 ; (viii) 任 何 銀 行 的 實 在 或 建 議 受 讓 人 或 參 與 人 或 附 屬 參 與 人 或 銀 行 對 客 戶 的 權 利 的 受 讓 人 ; (ix) 銀 行 的 任 何 保 險 公 司 或 代 理 人 、 經 紀 、 商 號 或 其 他 商 業 夥 伴 ; (x) 任 何 提 供 或 計 擬 提 供 擔 保 或 第 三 者 抵 押 以 擔 保 或 保 證 客 戶 的 責 任 的 人 仕 ; (xi) 可 通 過 其 進 行 銀 行 交 易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或 電 子 零 售 轉 賬 系 統 終 端 機 網 絡 的 經 營 商 或 參 與 商 ; 及 (xii) 特 選 的 公 司 , 目 的 是 通 知 客 戶 有 關 銀 行 認 為 適 合 他 們 的 服 務 資 料 。 |
(f) |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 條 例 ” )中 的 條 款 及 根 據 條 例 核 准 和 發 出 的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 任 何 個 人 客 戶 :-
(i) 有 權 審 查 銀 行 是 否 持 有 他 的 資 料 及 有 權 查 閱 有 關 的 資 料 ; (ii) 有 權 要 求 銀 行 改 正 有 關 他 不 準 確 的 資 料 ; (iii) 有 權 查 悉 銀 行 對 於 資 料 的 政 策 及 實 際 運 用 及 獲 告 知 銀 行 持 有 關 於 他 的 何 種 個 人 資 料 ; (iv) 有 權 在 與 個 人 信 貸 有 關 的 情 況 下 , 要 求 獲 告 知 哪 些 資 料 是 通 常 會 向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或 收 數 公 司 披 露 的 , 以 及 獲 提 供 進 一 步 資 料 , 藉 以 向 有 關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或 收 數 公 司 提 出 查 閱 和 改 正 資 料 要 求 ; 及 (v) 在 所 申 請 的 個 人 信 貸 不 涉 及 住 宅 按 揭 貸 款 的 情 況 下 , 已 完 全 清 結 有 關 信 貸 並 終 止 戶 口 而 在 戶 口 終 止 前 五 年 沒 任 何 重 要 欠 賬 的 話 , 有 權 要 求 銀 行 向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即 銀 行 曾 向 其 提 供 有 關 戶 口 資 料 的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發 出 要 求 將 有 關 該 己 終 止 戶 口 的 資 料 從 其 資 料 庫 中 刪 除 。 |
(g) |
如 銀 行 已 為 一 個 人 客 戶 提 供 個 人 信 貸 而 其 後 就 該 戶 口 有 拖 欠 還 款 時 , 除 非 在 六 十 天 內 全 部 清 結 有 關 欠 款 , 否 則 該 個 人 客 戶 須 讓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將 其 戶 口 資 料 保 留 , 直 至 全 數 清 還 欠 款 後 的 五 年 或 該 個 人 客 戶 獲 解 除 破 產 日 期 (而 有 關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須 獲 得 通 知 有 關 日 期 )後 的 五 年 (當 中 較 早 者 )為 止 。 |
(h) |
銀 行 可 為 信 貸 審 核 用 途 不 時 查 閱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的 資 料 庫 。 特 別 是 , 銀 行 可 為 審 核 現 有 已 批 出 的 個 人 信 貸 的 用 途 查 閱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所 持 有 的 有 關 個 人 客 戶 的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 而 該 等 審 核 或 牽 涉 銀 行 對 下 列 事 項 的 考 慮 :
(i) 增 加 信 貸 限 額 ; (ii) 對 信 貸 作 出 限 制 (包 括 取 銷 或 減 少 信 貸 限 額 ); 或 (iii) 對 有 關 個 人 客 戶 安 排 或 實 行 債 務 償 還 安 排 。 |
(i) |
根 據 條 例 的 規 定 , 銀 行 有 權 就 處 理 任 何 由 任 何 個 人 根 據 條 例 提 出 查 閱 資 料 的 要 求 收 取 合 理 費 用 。 |
(j) |
任 何 關 於 資 料 查 閱 或 改 正 資 料 , 或 關 於 資 料 政 策 及 實 際 應 用 或 資 料 種 類 的 要 求 , 請 聯 絡 :-
資 料 保 障 主 任
大 新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108號
大 新 金 融 中 心 34字
電 話 : 2507 8832
傳 真 : 2511 5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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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本 通 知 不 會 限 制 個 人 客 戶 在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下 所 享 有 的 權 利 。
( 文 義 如 有 歧 異 , 以 英 文 本 為 準 。 ) 2006年 1月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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