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多 謝 您 對 大 新 VIP 銀 行 服 務 的 支 持 。 在 2008 年,我 們 將 為 顯 赫 的 您 呈 獻 尊 貴 優 惠1,讓 您 尊 享 各 項 理 財 服 務 之 尊 貴 禮 遇 , 助 您 隨 時 掌 握 最 佳 達 標 優 勢。 |
|||||||||||||||||||||||||||||||||||||||||||||||||||||||||||||||||||||||||||||||||||||||||||||||||||||||||||||||||||||||||||||||||||||||||||||||||||||||||||||||||||||||||||||||
|
|||||||||||||||||||||||||||||||||||||||||||||||||||||||||||||||||||||||||||||||||||||||||||||||||||||||||||||||||||||||||||||||||||||||||||||||||||||||||||||||||||||||||||||||
請 與 您 的 特 派 客 戶 經 理 聯 絡 , 盡 享 理 財 優 勢 。 |
|||||||||||||||||||||||||||||||||||||||||||||||||||||||||||||||||||||||||||||||||||||||||||||||||||||||||||||||||||||||||||||||||||||||||||||||||||||||||||||||||||||||||||||||
查 詢 請 致 電 2828 8000
|
|||||||||||||||||||||||||||||||||||||||||||||||||||||||||||||||||||||||||||||||||||||||||||||||||||||||||||||||||||||||||||||||||||||||||||||||||||||||||||||||||||||||||||||||
優 惠 條 款 及 細 則 :
1. 所 有 優 惠 有 效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 2. 首 次 認 購 優 惠 適 用 於 客 戶 於 選 用 大 新 VIP 銀 行 服 務 後 首 次 認 購 有 關 產 品 。 3. 1 個 月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年 利 率 + 6% 優 惠 適 用 於 客 戶 每 次 認 購 基 金 達 HK$ 10,000 或 以 上 。 定 期 存 款 之 上 限 為 基 金 認 購 額 。 定 期 存 款 須 為 全 新 資 金 , 全 新 資 金 指 並 非 由 大 新 銀 行 或 豐 明 銀 行 轉 賬 而 來 的 資 金 。 定 期 存 款 於 續 期 時 之 利 率 將 按 照 本 行 當 時 指 定 之 定 期 利 率 而 釐 定 。 4. 購 物 現 金 券 之 數 量 有 限 , 送 完 即 止 。 如 指 定 之 購 物 現 金 券 送 罄 , 大 新 銀 行 有 權 以 另 一 款 購 物 現 金 券 或 禮 品 代 替 。 所 有 購 物 現 金 券 不 能 兌 換 現 金 。 大 新 銀 行 不 保 證 有 關 商 戶 提 供 的 購 物 現 金 券 / 產 品 / 服 務 之 質 數 。 任 何 有 關 商 戶 提 供 的 購 物 現 金 券 / 產 品 / 服 務 之 任 何 事 宜 , 大 新 銀 行 概 不 負 責 。 5.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牌 價 + 0.5% p.a.優 惠 之 利 率 上 限 為 一 個 月 港 元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 此 優 惠 只 適 用 於 全 新 資 金 , 全 新 資 金 指 並 非 由 大 新 銀 行 或 豐 明 銀 行 轉 賬 而 來 的 資 金 。 定 期 存 款 之 最 低 存 款 額 為 HK$ 100,000。 定 期 存 款 於 續 期 時 之 利 率 將 按 照 本 行 當 時 指 定 之 定 期 利 率 而 釐 定 。 6. 優 惠 適 用 於 經 大 新 i- Securities 網 上 證 券 服 務 申 請 認 購 新 股 之 交 易 。 所 有 客 戶 須 預 先 繳 付 有 關 手 續 費 ( 每 次 HK$100) , 獲 減 免 之 手 續 費 將 於 該 新 股 成 功 上 市 日 後 之 下 一 個 月 內 存 入 客 戶 之 證 券 結 算 戶 口 。 有 關 手 續 費 回 贈 優 惠 , 客 戶 須 於 回 贈 時 仍 然 持 有 有 效 之 大 新 銀 行 證 券 戶 口 、 證 券 結 算 戶 口 及 大 新 VIP 銀 行 服 務 戶 口 。 7. 客 戶 需 申 請 每 月 1000 個 點 擊 網 上 即 時 股 票 報 價 服 務 計 劃 , 並 預 先 繳 付 月 費 HK$90 , 獲 減 免 之 費 用 將 於 下 一 個 月 存 入 客 戶 之 證 券 結 算 戶 口 。 有 關 服 務 之 詳 情 , 請 參 考 該 服 務 之 條 款 及 細 則 。 此 優 惠 之 申 請 期 將 於 2008 年 12 月 31 日 截 止 , 而 月 費 豁 免 優 惠 將 於 2009 年 1 月 31 日 終 止 , 優 惠 期 後 將 收 取 正 價 服 務 費 ( 每 月 HK$90) 。 有 關 月 費 回 贈 優 惠 , 客 戶 須 於 回 贈 時 仍 然 持 有 有 效 之 大 新 銀 行 證 券 戶 口 、 證 券 結 算 戶 口 及 大 新 VIP 銀 行 服 務 戶 口 。 8. 有 關 按 揭 貸 款 優 惠 詳 情 , 請 向 大 新 銀 行 各 分 行 查 詢 。 9.「 安 居 樂 」 家 居 保 障 必 須 被 大 新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接 納 後 , 保 障 始 正 式 生 效 。 保 費 將 於 保 單 生 效 後 第 四 個 月 , 於 客 戶 的 大 新 VIP i- Account 綜 合 理 財 戶 口 扣 除 。 客 戶 亦 可 選 擇 以 月 繳 形 式 從 大 新 信 用 卡 戶 口 內 扣 除 保 費 。 保 單 將 每 年 自 動 續 保 。 此 優 惠 只 適 用 於 在 大 新 銀 行 各 分 行 或 透 過 投 保 熱 線 投 保 的 客 戶 。 此 優 惠 不 適 用 於 現 有 、 續 保 或 過 去 6 個 月 的 大 新 保 險 「 安 居 樂 」 家 居 保 障 計 劃 的 客 戶 ; 如 欲 查 詢 家 居 保 障 的 保 障 範 圍 及 條 款 細 則 , 請 致 電 大 新 保 險 客 戶 服 務 熱 線 : 2921 6209。 10. 如 客 戶 終 止 使 用 VIP 銀 行 服 務 , 大 新 銀 行 將 保 留 收 取 VIP 白 金 VISA 卡 年 費 之 權 利 而 不 作 另 行 通 知 。 11. 成 功 申 請 VIP 白 金 VISA卡 主 卡 客 戶 , 即 可 享 HK$ 100 免 找 數 簽 賬 額 。 每 位 客 戶 只 可 申 請 1張 VIP 白 金 VISA卡 主 卡 及 獲 贈 迎 新 禮 品 乙 次 。 12. 以 上 優 惠 不 能 與 大 新 銀 行 及 大 新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有 關 服 務 之 優 惠 同 時 享 用 。 大 新 銀 行 及 大 新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保 留 修 訂 有 關 條 款 及 細 則 之 權 利 而 毋 須 另 行 通 知 , 如 有 任 何 爭 議 , 大 新 銀 行 及 大 新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保 留 最 終 決 定 權 。 投 資 涉 及 風 險 , 在 作 出 任 何 投 資 決 定 前 , 請 參 閱 有 關 產 品 之 銷 售 說 明 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