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 1. 申 請 人 月 薪 最 少 為 HK$10,000。 2. 稅 貸 總 額 最 高 為 稅 款 1倍 。 申 請 人 必 須 提 供 2005/06年 度 之 薪 俸 稅 單 , 包 括 首 2頁 資 料 。 若 客 戶 透 過 本 行 代 繳 稅 款 至 稅 務 局 , 本 行 會 於 提 取 貸 款 日 起 計 5個 結 算 日 內
代 客 戶 繳 交 部 分 或 全 數 稅 款 總 額 至 稅 局 。 若 申 請 過 程 有 任 何 延 誤 以 致 未 能 如 期 將 稅 款 交 往 稅 務 局 , 大 新 銀 行 將 不 負 責 任 何 由 稅 務 局 所 收 取 之 逾 期 還 款 附 加 費 或 其 他 有 關 之 費 用 。 若 所 批 核 之 貸 款 額 少
於 須 繳 付 之 稅 款 , 客 戶 須 自 行 向 稅 務 局 繳 付 有 關 之 差 額 。 貸 款 申 請 被 接 納 與 否 , 大 新 銀 行 保 留 最 終 決 定 權 並 毋 須 提 供 理 由 , 並 有 權 決 定 最 後 批 核 之 貸 款 額 、 利 率 及 還 款 期 。 3. 稅 貸 還 款 期 最 長 為 24個 月 。
4. 例 子 只 作 參 考 用 途 。 現 金 卡 及 信 用 卡 之 總 利 息 支 出 乃 根 據 客 戶 每 月 結 欠 繳 還 最 低 還 款 額 5%計 算 , 而 有 關 之 每 月 還 款 額 則 為 首 12個 月 之 平 均 每 月 還 款 額 。 假 設 信 用 卡 貸 款 額 HK$200,000, 年 息 30%之 還 款
期 為 239個 月 。 現 金 卡 及 信 用 卡 之 實 際 年 利 率 、 每 月 還 款 額 、 還 款 期 及 總 利 息 支 出 乃 根 據 銀 行 營 運 守 則 之 指 引 計 算 。 5. 實 際 年 利 率 乃 根 據 銀 行 營 運 守 則 之 指 引 計 算 , 並 已 包 括 每 年 平 息 1%壽 險 費 在 內 。
適 用 於 個 別 客 戶 之 利 率 、 壽 險 費 、 每 月 還 款 額 、 還 款 期 及 利 息 節 省 幅 度 或 有 差 異 , 視 乎 客 戶 現 有 之 貸 款 組 合 及 大 新 銀 行 最 終 批 核 情 況 而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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