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 用 大 新 銀 行 銀 主 盤 物
業 資 料 (「資 料」) 章 則 及 條 款 |
1. |
資 料 乃 根 據 本 章 節 及 大 新 之 責 任 聲 明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政 策 聲 明 提 供。 |
2 |
上 文 所 列 之 資 料 並 不 構 成 求 售 , 而 假
如 有 任 何 口 頭 上 、 文 字 上 或 電 子 媒 介 中 提 及 任 何 價 錢 , 該 等
價 錢 只 為 內 部 參 考 之 用 。 該 等 價 錢 並 不 構 成 任 何 一 方 之 承 購
價 或 求 售 價 。 |
3 |
銀 行 並 不 保 證 任 何 上 述 物業 可 予 發 售
, 而 除 非 雙 方 已 經 簽 署 一 份 有 約 束 性 之 實 賣 合 約 , 否 則 任 何
物 業 皆 可 被 撤 回 出 售 、 重 售 或 另 作 處 理 。 |
4 |
假 如 上 述 物 業 地 產 代 理 招 售 , 則 任 何
買 家 應 付 之 佣 金 將 由 買 家 與 地 產 代 理 自 行 處 理 。 |
5. |
大 新 並 無 就 資 料 之 準 確 性 及 時 間 性 或
該 等 料 是 否 適 合 作 任 何 用 途 作 出 保 證 或 聲 稱 。 |
6. |
閣 下 明 確 承 認 及 同 意 如 閣 下 依 賴 該 資
料 , 其 風 險 概 由 閣 下 負 責 。 閣 下 倘 因 使 用 或 依 賴 該 資 料 而 招
致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如 有) , 大 新 概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