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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期 「快 應 錢」 網 上 申 請 表

  •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年 滿 18 歲 並 於 香 港 工 作。月 薪 最 少 為 HK$5,000。
  • 如 閣 下 現 申 請 之 分 期「 快 應 錢 」分 期 貸 款 未 能 符 合 信 貸 審 核 要 求 , 本 行 或 會 以 個 別 情 況 批 核 貸 款 , 惟 每 月 平 息 及 相 關 之 實 際 年 利 率 可 能 有 所 調 整; 或 安 排 其 他 信 貸 產 品 。 閣 下 可 於 屆 時 決 定 接 納 與 否 。
  • 閣 下 可 選 擇 填 妥 以 下 表 格 然 後 電 郵 回 本 行 ; 或 以 P D F 形 式 下 載 中 文 / 英 文 申 請 表 , 填 妥 後 寄 回 本 行 。 ( 如 閣 下 未 能 開 啟 此 檔 案 , 請 按 此 下 載 所 需 軟 件。)
  • 請 細 閱 章 則 及 條 款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有 關 客 戶 資 料 的 客 戶 通 知
    DCEFAAS02
     
    貸 款 資 料
    客 戶 類 別 :
    一 般 客 戶 申 請 新 入 職 人 士 申 請
    ( 請 附 公 司 入 職 信 或 僱 員 合 約 )
    申 請 之 貸 款 額 (港 元) :
    ( 貸 款 額 由 HK$5,000 至 HK$1,000,000 )
    還 款 期:
    貸 款 用 途 :
    取 款 方 式 :
    請 將 所 批 核 之 貸 款 額 存 入 本 人 以 下 之 戶 口 內
    前 往 以 銀 行 本 票 提 取 所 批 核 之 貸 款 額
    DCEFABS04
    個 人 資 料
    香 港 身 份 證 上 之 英 文 姓 名:
    先 生 太 太 小 姐
    舊 名 / 別 名:
    沒 有
    (如 有 , 請 附 上 有 關 證 明)
    出 生 日 期: / /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護 照 號 碼:
    e.g. A123456(0)
    國 籍:
    婚 姻 狀 況 :
    供 養 人 數 :
    教 育 程 度 :
    住 宅 地 址:

    大 廈 名 稱 / 屋 村 名 稱

    門 牌 號 數 及 街 道 名 稱

    地 區
    香 港 九 龍 新 界
    本 人 之 永 久 地 址 與 上 述 住 宅 地 址 相 同
    否 (請 另 附 永 久 地 址 證 明)
    居 住 年 數:
    住 宅 電 話:
    住 宅 狀 況:
    每 月 按 揭 供 款 / 租 金:
    港 元
    通 訊 地 址:
    (郵 政 信 箱 恕 不 接 納)
    電 郵 地 址:
    @
       
    DCEMACS03
    職 業  
    自 資 經 營 :

    ( 只 適 用 於 專 業 人 士 )
    如 屬 自 資 經 營,請 附 上 商 業 登 記 證 副 本
    任 職 公 司 名 稱 :
    任 職 公 司 地 址 :
    (請 用 英 文 正 楷 填 寫)

    大 廈 名 稱

    門 牌 號 數 及 街 道 名 稱

    地 區
    香 港 九 龍 新 界
    公 司 電 話 :
    手 提 電 話 :
    傳 呼 機 號 碼 :
    職 位 :
    業 務 性 質 :
    任 職 現 公 司 年 期 :
    基 本 月 薪:
    港 元
    其 他 收 入 來 源 及 金 額 :
    港 元
       
    DCEMADS02
    還 款 戶 口 資 料
    閣 下 必 須 填 妥 還 款 戶 口 資 料(還 款 戶 口 必 須 為 以 閣 下 個 人 名 義 開 立 之 出 糧 戶 口 ) , 以 便 本 行 為 您 將 獲 批 核 貸 款 金 額 存 入 戶 口 內 ( 如 適 用 ) 及 安 排 以 自 動 轉 賬 繳 還 每 月 供 款 。
    銀 行 名 稱:
    戶 口 號 碼: 銀行編號 分行編號 賬戶號碼
    還 款 戶 口 之 持 有 人 名 稱
    (請 用 英 文 正 楷 填 寫):
    本 人 現 授 權 本 人 之 上 述 銀 行 , 根 據 大 新 銀 行 不 時 給 予 本 人 銀 行 之 指 示 , 自 本 人 之 賬 戶 內 轉 賬 予 大 新 銀 行 。 如 因 該 等 轉 賬 而 令 本 人 之 賬 戶 出 現 透 支 (或 令 現 時 之 透 支 增 加 ), 本 人 願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 本 人 同 意 通 知 大 新 銀 行 任 何 關 於 更 改 本 人 之 銀 行 賬 戶 或 取 消 付 款 方 法 及 同 意 如 本 人 之 賬 戶 並 無 足 夠 款 項 支 付 該 等 授 權 轉 賬 , 本 人 之 銀 行 有 權 不 予 轉 賬 , 且 可 向 本 人 收 取 慣 常 之 收 費 。 本 人 確 證 本 人 在 本 授 權 書 申 請 內 之 簽 名 與 本 人 賬 戶 (支 取 此 項 轉 賬 之 賬 戶 )之 簽 名 完 全 相 同 。 本 授 權 書 將 繼 續 生 效 直 至 另 行 通 知 為 止 。 本 人 同 意 , 本 人 取 消 或 更 改 本 授 權 書 之 任 何 通 知 , 須 於 取 消 /更 改 生 效 日 最 少 七 個 工 作 天 之 前 交 予 本 人 之 銀 行 及 同 時 通 知 大 新 銀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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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 明 :
     
  • 有 關 本 人 於 大 新 銀 行 ( 下 稱 「 銀 行 」 ) 之 分 期 「 快 應 錢 」( 下 稱 「 貸 款 」 ) 申 請 , 本 人 確 認 及 保 證 在 此 或 其 他 地 方 有 關 本 人 此 申 請 而 提 供 之 資 料 均 屬 真 實 及 正 確 , 並 授 權 銀 行 作 出 所 有 所 需 之 詢 問 。 本 人 亦 授 權 銀 行 於 任 何 時 間 向 或 給 予 任 何 銀 行 認 為 有 需 要 之 人 士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任 何 信 貸 資 料 服 機 構 或 財 務 機 構 ) 收 集 及 轉 移 本 人 之 個 人 及 信 貸 資 料 , 以 作 出 確 證 或 披 露 、 搜 集 、 交 換 及 分 享 本 人 或 與 是 項 貸 款 申 請 及 貸 款 及 有 關 服 務 有 關 之 任 何 事 項 之 資 料 , 以 作 出 信 貸 檢 察 或 風 險 評 估 。 若 本 人 未 能 向 銀 行 提 供 上 述 資 料 , 則 銀 行 可 能 不 接 受 本 人 之 申 請 。 銀 行 保 留 要 求 其 他 文 件 或 資 料 之 權 利 交 之 文 件 副 本 將 不 被 發 還 , 而 未 能 提 供 其 要 求 之 文 件 或 資 料 可 以 引 致 銀 行 拒 絕 本 人 之 申 請 。 此 申 請 之 接 納 與 否 、 批 核 之 貸 款 額 及 有 關 之 貸 款 條 款 及 關 於 貸 款 的 其 他 條 款 , 銀 行 有 唯 一 絕 對 決 定 權 而 毋 須 提 供 理 由 。 本 人 可 以 書 面 聯 絡 銀 行 之 資 料 保 護 主 任 以 查 閱 或 要 求 改 正 本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而 銀 有 權 收 取 手 續 費 。 銀 行 有 權 因 應 市 場 情 況 而 隨 時 調 整 利 率 及 一 切 其 他 費 用 。 本 人 同 意 於 還 款 期 內 , 每 月 繳 付 按 銀 行 所 訂 之 利 率 / 手 續 費 ( 詳 情 將 於 銀 行 批 出 貸 款 時 通 知 ) 予 銀 行 , 惟 該 利 率 / 手 續 費 可 按 銀 行 酌 情 決 定 予 以 變 更 。 本 人 亦 同 意 在 任 何 提 早 償 還 貸 款 之 情 況 下 , 仍 需 繳 付 提 早 償 還 該 月 之 應 繳 利 息 / 手 續 費 及 提 早 全 數 還 款 手 續 費 予 銀 行 。
  • 本 人 聲 明 本 人 名 下 由 任 何 金 融 機 構 發 出 之 信 用 卡 及 其 他 貸 款 ( 有 抵 押 或 無 抵 押 ) , 從 沒 有 因 欠 賬 而 被 取 消 , 並 聲 明 本 人 現 於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之 貸 款 欠 款 ( 包 括 信 用 卡 及 其 他 貸 款 ) 並 沒 有 逾 期 還 款 超 過 1 0 天 , 本 人 再 聲 明 本 人 從 沒 有 被 頒 佈 破 產 令 或 被 作 出 任 何 種 類 的 重 整 債 務 還 款 計 劃 , 本 人 亦 沒 行 申 請 破 產 或 任 何 種 類 的 重 整 債 務 還 款 計 劃 , 及 沒 有 意 圖 申 請 破 產 或 債 務 重 組 。 假 如 申 請 表 以 傳 真 方 式 傳 送 , 銀 行 將 有 權 視 收 到 之 傳 真 本 在 任 何 方 面 皆 為 真 確 及 對 本 人 有 約 束 力 。 如 透 過 電 話 申 請 , 銀 行 有 權 以 本 人 與 客 戶 服 務 員 之 對 話 在 任 何 方 面 皆 為 真 確 及 對 本 人 有 約 束 力 。
  • 本 人 明 白 銀 行 批 核 貸 款 之 決 定 將 基 於 此 聲 明 或 其 他 地 方 之 陳 述 而 作 出 。
  • 如 本 人 與 銀 行 之 董 事 或 僱 員 有 任 何 親 屬 關 係 , 本 人 定 當 以 書 面 通 知 銀 行 。
  • 本 人 確 定 本 人 已 詳 閱 , 明 白 並 同 意 受 此 申 請 表 包 括 其 章 則 及 條 款 所 約 束 。
    請 於 適 當 方 格 內 加「」 號。
    本 人 ( 等 ) 不 想 接 收 銀 行 日 後 發 出 的 任 何 宣 傳 推 廣 資 料 。
    本 人 ( 等 ) 不 希 望 銀 行 將 本 人 ( 等 ) 的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予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 作 宣 傳 推 廣 用 途 , 不 論 該 等 人 士 是 否 大 新 金 融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的 集 團 公 司 。

    請 注 意 閣 下 以 上 的 選 擇 適 用 於 就 銀 行 不 時 給 予 閣 下 之 " 有 關 客 戶 資 料 的 客 戶 通 知 " ( 「 該 通 知 」 ) G 項 中 所 列 出 的 産 品 、 服 務 及 / 或 標 的 類 別 的 任 何 直 接 宣 傳 推 廣 。 閣 下 亦 可 參 閱 該 通 知 以 得 知 在 直 接 宣 傳 推 廣 中 可 使 用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種 類 , 以 及 閣 下 的 個 人 資 料 可 提 供 予 什 麽 類 別 的 人 士 以 供 該 等 人 士 在 直 接 宣 傳 推 廣 中 使 用 。
  • 若 本 文 件 之 中 英 文 本 有 任 何 歧 異 , 概 以 英 文 本 為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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