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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及共同匯報標準

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及共同匯報標準

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

隨著美國通過及推行其「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政府與美國簽署「跨政府協議」(「協議」),規定香港金融機構必須遵從協議所列之要求,進行客戶識別及戶口申報等。作為參與金融機構,大新銀行有限公司(「本行」)必須就「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向客戶確認其美國稅務身分。


共同匯報標準

因應2016年6月30日刊憲並生效的《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中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 共同匯報標準 ("CRS") 的實施要求,作為申報財務機構,本行須向客戶識別其居留司法管轄區*及收集稅務居民身分的若干所需資料,並向香港政府稅務局作相關申報。

(*居留司法管轄區:在某名個人或某實體是某地區的稅務居民的情況下,指該地區。)


客戶可參閱下列本行之「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常見問題及「共同匯報標準」常見問題以對相關法案/標準之要求作基本了解。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之詳情,可瀏覽香港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網頁美國國稅局網頁

而有關「共同匯報標準」的資料,可瀏覽香港政府稅務局網頁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之自動交換資料網站

客戶於申請本行服務或更新其於本行之資料時,有可能須提供下列之相關聲明書/表格及有關之証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