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 |
1. |
高 達 稅 款 3倍 之 貸 款 只 適 用 於 選 擇 由 本 行 代 交 全 數 稅 款 (包 括 第 一 及 第 二 期 )予 稅 局 之 客 戶 , 而 其 他 客 戶 則 可 享 高 達 稅 款 2倍 之 貸 款 。 貸 款 額 HK$300,000或 以 上 適 用 於 業 主 或 本 行 指 定 之 特 選 客 戶 , 包 括 公 務 員 、 專 業 人 士 、 指 定 政 府 有 關 機 構 /公 營 機 構 職 員 、 全 職 教 師 、 專 上 學 院 /大 學 教 職 員 、 指 定 金 融 機 構 職 員 、 大 新 信 用 卡 「 星 級 獎 賞 計 劃 」 客 戶 及 大 新 「 顯 客 理 財 」 客 戶 。 |
2. |
「 30分 鐘 批 核 及 放 款 」 服 務 適 用 於 經 電 話 或 親 身 到 分 行 申 請 並 於 申 請 當 日 提 交 所 有 所 需 文 件 及 資 料 之 客 戶 , 以 及 本 行 職 員 確 認 收 妥 所 有 文 件 及 資 料 起 計 。 該 申 請 需 符 合 本 行 一 般 的 貸 款 審 批 程 序 , 及 不 超 過 HK$100,000之 貸 款 申 請 , 並 選 擇 親 身 到 分 行 提 取 貸 款 。 服 務 時 間 為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00至 下 午 5:00及 星 期 六 上 午 9:00至 中 午 12:00。 惟 該 服 務 須 視 乎 當 時 之 實 際 情 況 而 可 能 有 所 調 整 。 |
3. |
若 客 戶 選 擇 透 過 本 行 代 繳 稅 款 至 稅 務 局 , 本 行 會 於 提 取 貸 款 日 起 計 5個 結 算 日 內 代 客 戶 繳 交 第 一 期 稅 款 或 稅 款 總 額 (視 乎 客 戶 所 需 )至 稅 局 , 餘 下 之 貸 款 額 (如 適 用 )將 會 直 接 存 入 客 戶 指 定 的 銀 行 戶 口 或 以 本 票 提 取 。 若 申 請 過 程 有 任 何 延 誤 以 致 未 能 如 期 將 稅 款 交 往 稅 務 局 , 大 新 銀 行 將 不 負 責 任 何 由 稅 務 局 所 收 取 之 逾 期 還 款 附 加 費 或 其 他 有 關 之 費 用 。 若 所 批 核 之 貸 款 額 少 於 須 繳 付 之 稅 款 , 客 戶 須 自 行 向 稅 務 局 繳 付 有 關 之 差 額 。 |
4. |
若 2人 同 行 合 併 申 請 「 交 稅 快 應 錢 」 , 兩 位 客 戶 須 同 時 申 請 及 同 日 提 取 貸 款 方 可 享 獲 合 併 貸 款 後 之 更 低 利 率 , 而 合 併 之 申 請 必 須 同 為 分 期 貸 款 或 同 為 循 環 貸 款 。 |
5. |
上 述 優 惠 只 適 用 於 2006年 11月 8日 至 2007年 2月 28日 期 間 成 功 申 請 並 提 取 「 交 稅 快 應 錢 」 之 客 戶 。 大 新 銀 行 保 留 隨 時 終 止 或 不 時 更 改 以 上 優 惠 及 條 款 之 權 利 。 貸 款 申 請 被 接 納 與 否 , 大 新 銀 行 保 留 最 終 決 定 權 並 毋 須 提 供 理 由 , 並 有 權 決 定 最 後 批 核 之 貸 款 額 、 利 率 及 還 款 期 (如 適 用 )。 |